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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CP备案专题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对国内网站备案工作的安排,位于中国国内机房运行着的所有的网站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工作由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接入服务商代理办理或者网站运营者(所有者)自行办理,无论您的网站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在这次集中备案工作中全部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无论您的网站以前是否备过案或是注册过ICP经营许可证的,在这次集中备案工作中也全部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对于根模式网站的所有网站客户,我们采取全部代为办理备案的方式,所以客户只要完整填写好相关备案表格,我们将帮你递交申请,直到审批通过。根模式网站的网站客户整个备案安排如下:
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备注信息
集中备案工作开始 4月8日  
集中备案客户填写网站ICP备案登记表 4月8日-4月20日 4月20日之前申请的空间
我司对集中备案客户表格进行审核 4月21日-4月25日 通不过将关闭网站
集中备案递交各地通管局审核 4月26日开始 通不过将关闭网站
4月20日之后申请空间3天内填写备案登记 4月21日开始 4月20日之后申请的空间


说明:
1、4月20日以后开设的虚拟主机及服务器,开设后请在3天内进行备案登记。我们将于您的虚拟主机及服务器产品开设后第5日进行审核(例如您于4月21日开设的虚拟主机我们将于4月26日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我们将暂停对您的服务,直至您有效的进行了备案登记并通过审核。
2、本次网站集中备案工作的重点在于“备案”,如果您网站内容涉及前置审批或者涉及经营许可的,也需要先作为没有前置审批的和非经营性的网站进行备案,所以完整、真实与正确的填写备案登记表将是您的网站能够顺利通过备案的主要因素。
3、 如果在一个虚拟主机中存在多个网站,并用域名转发访问,每个转发的网站也必须备案,转发的网站不能登陆本网站进行直接备案登记,请自行下载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如实填写好后Email到我司(support@dns110.com),并同时打印后邮寄到我司,否则将视为无效。
4、这次集中备案,全部我司代理操作,全部免费,请广大客户积极配合。
5、如果备案信息审核通不过的,我们将关闭网站,直到你的网站通过备案审批,才给开放。没有通过备案或者没有备案的网站被关闭,将不退相关费用。

备案登记表填写入口(只要填写其中其一即可)
入口一: 管理中心- 业务管理- 空间管理- 虚拟主机列表 - 备案登记
入口二:http://你网站的域名:8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  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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